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
区别入职的三个“时期”

    刚刚走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们陆续踏上工作岗位,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士提醒:要迈好在职在岗的第一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首先搞清楚劳动合同中常见的“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这三个概念。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而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制订的有关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