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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抵押金

    出场专家: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杨志刚律师


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抵押金


读者赵先生来信说:我在一家公司做了不到半年的时间,由于种种原因我打算离开。于是在上周提出辞职,但是进入公司的时候老板要我交付抵押金,每月100元,到现在已经累计400元了。既然我都辞职走人了,我就想要回抵押金,可是老板却以没有和我签合同为名拒绝偿还我的抵押金。我感觉受到了侵害,公司向每个员工都收取每月100元的抵押金,而我现在手中只有老板当时收钱时给的收据,且上面也没有他的签名,请问专家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把钱要回来吗?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呢?


专家解答:首先要明确一点,公司无权向员工收取抵押金,应当无条件退还。从法律意义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是平等的,劳动者按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无权向员工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性质的钱物。对此,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已经明令禁止。因此,案例中的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抵押金。如果公司拒绝退还,赵先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维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除了要注意60日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外,赵先生还应当在申诉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收取抵押金事实的存在。比如收取押金的收据,虽然收据上没有公司老板的签名,有公司的公章也足以证明。如果收据上既没有印章,也没有收款人签名,赵先生可以向公司其他员工求助,请求他们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收取押金的事实。


我能否要回我的工资?


读者张先生来信说:我是去年6月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的,春节后因火车票不好买没有及时赶到公司上班?穴2月6日上班我14日到的?雪,回京后又因身体不适只上了一天班,未请假就没上班。在前几天公司打出通知:根据公司制度辞退并扣除上月的全月工资。我不知道公司是否应该有这样的制度,假如有相关规定我是否能要回上月的工资呢?


专家解答:公司根据单位制度给张先生作出辞退和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处分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实践都是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适用于单位内全体职员的一种行为规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重要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讲就是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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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否则无效;


2.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规章制度要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且要在向劳动者公示后方能生效;


3.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体现单位内部不同工种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又要综合考虑,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对等。


对于张先生的处分是否合法合理,就需要对照前述条件,如果张先生所在公司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前述条件,则不能作为对职工处分的依据。比如,张先生称“我不知道公司是否应该有这样的制度”,如果属实,则说明单位没有经过“公示”程序,规章制度不生效,不能作为处分张先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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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孕妇仅限两种情况


读者王女士来信说:我是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去年11月换了新老板,3月7日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就通知让我离职,当时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月了。请问他们的行为是不是违法并侵害了我的权利。我该向哪儿提出维权诉讼请求?


专家解答:王女士的来信涉及女职工保护问题。劳动法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因自身的原因或在女职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在终止劳动合同方面,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但是,任何保护都是有限度的,对于在“三期”内严重违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需提前通知;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是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在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来信看,王女士正处于孕期,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合同,王女士可以告知单位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收回决定,王女士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由于王女士的单位是合资企业,按规定享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向该机构申请仲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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