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诚相待 君心我心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沟通被人们挂在嘴边,尤其是出现问题需要有人承担责任时,沟通更是成了无所不能的灵丹妙药——“事先怎么不沟通啊?否则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
这是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当事双方算得上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流,尽管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的单向传递。
发生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通常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展开的,处于劣势地位的往往是个人,因为企业的很多信息是保密的,个人的信息则是开放的,即使员工个人不说,企业也可以通过调阅档案、背景调查等方式了解得一清二楚。认识的朦胧给予员工的除了美还有距离感,虽说距离产生美,但它有时候会制造隔阂,尤其是双方出现不愉快的时候。
这是过去乃至目前的状况,我们期待着它的改变,期待着企业变得像朋友一样以诚相待。
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愿望就能实现,因为江苏省有可能会以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放下姿态,公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企业年金情况以及职工奖惩和裁员情况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本质上是对员工的信任和尊重,是把平等和公平归还给个人。诚如专家所言,及时全面地了解这些信息之后,员工就会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会更和谐。
日前,《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全国各行各业的强烈关注;与此同时,一则有关“江苏拟出台法规规范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各项待遇须公布”的消息再次吸引了广大用工双方的“眼球”。就此,绝大部分用工双方认为;此举必然能促进江苏企业用工的规范化、透明化,进而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目标;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内部人士对企业应该公开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及公开范围等内容产生质疑。
[新闻事件] 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近日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当将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企业应当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职工奖惩和裁员情况等。
[企业反响] 条例(草案)与《劳动合同法》不谋而合
条例(草案)中提出的企业应当公开的内容,和现有法律以及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有何异同?就此,江苏威利国际人力资源总监陈特立根据经验分析道,“企业章程”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就已经制定好了,章程中内容通常包括:股东的详细资料,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等。过去要想了解非上市公司章程,只有持有相关资格证的人员才可以去企业注册地的工商部门调阅注册资料。
而条例(草案)中要求所有企业公开“企业章程”是前所未有的。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经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必备条款不谋而合;条例(草案)中涉及的“职工培训、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企业年金情况”就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中的可约定条款。
至于“职工奖惩和裁员情况等”规定,陈总就裁员情况具体进行了对比:过去裁员前,企业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审批;新制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和条例(草案)规定的公开裁员情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企业经营机密 以有选择地公开为好
就条例(草案)中提出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应属于公开内容,某不愿透露姓名的HR总监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应属于企业的经营机密。如果像上市公司规定的那样——将企业内基本情况有选择地公开的话,企业实施起来应没问题。但如果不限范围地公开,特别是将企业内的技术研发、销售战略、经营成果等内容公开,则意味着将会给竞争对手带来可乘之机,无形中也会对企业顺利实现发展目标起到负面影响,有可能使企业丧失发展机遇等。因此,该人士建议有关部门: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的公开范围、该如何公开、企业公开的资料真假鉴定……都应在条例规定的考虑之列。
[专家评价] 职工了解越多 规章制度约束力越强
尽管《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还没有最后出台,政府机关也尚未出台相关的文件,但南京市一位从事了10余年劳动仲裁工作的经验人士对该条例持肯定的态度:这是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重要环节的具体体现,也是江苏省国家民主法制进程中的重要步骤。从员工维权的角度来说,首先,符合国家劳动保险相关规定;其次,从程序上来说,所有企业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职代会、工会等组织民主协商达成共识后制定的才具有保护和约束作用。因而,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要当事人即员工了解后才能生效。如果当事人不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该制度也谈不上能对企业的员工产生约束力。该草案中有关“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的要求,其实就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主人翁意识提供了依据,同时对员工遵守企业内规章制度有着必不可少的保护和约束作用。
然而,现实生活中,该经验人士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合法的规章制度,但由于程序上不到位——对职工没有进行广泛宣传和告知,因而在用工双方出现矛盾时,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对企业来说,条例(草案)对加强企业文化品牌建设、企业凝聚力、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是有好处的。如果将来企业内都按照民主管理条例实行,对用工双方来说实际上是个“双赢”。
HR观点 员工关系管理又多一门“必修课”
企业管理中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叫做员工关系管理,这同样也是令企业HR感到“头疼”而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在员工关系管理问题上,不少外资企业已经走在前列并且通过实践证明了其先进性。日前,一些业内人士在得知江苏省即将出台《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后,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张伟
因为没办法看到条例(草案)原文,只能根据有限的报道谈一点片面意见:狭义地说,这是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规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条例(草案)首次将职工民主权利的要求扩展到非国有制企业之外,这是一个突破。应该说,很多外资企业已经通过不同形式实现或部分实现了相关信息的有效沟通,而此“条例”的出台将会使之前的这些“先修课”有法可依,同时进一步程序化、正规化,成为员工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必修课”。
菲尼克斯亚太电气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郭美峰
事实上,在公司领导大力关注和推动下,我公司积极推动并在企业内部成立工会,其中主要一个方面的作用也是为了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管理透明化。
在涉及到员工日常管理的政策、制度时,公司会在与工会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文档后在企业内部通过网站和公告栏进行公布。此外,每年职代会也是企业审议并修订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时间。员工参与企业政策、制度的拟订,有助于推动其认真遵守相关制度的主动性。而且,对企业员工而言,顺畅的信息沟通平台可帮助其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参加管理,有助于提高其归属感和对企业的认同。
当然,任何一个企业也不可能回避个别的问题员工,在公司内部喜欢挑刺、找问题但不是主动帮助企业出谋划策,甚至找漏洞钻。如何在此条例中既体现约束企业又体现员工的责任或义务,特别是在配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方面,真正起到帮助双方夫避风险,将是值得条例制定部门深思和考虑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