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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业、同样劳动、同样业绩应同酬

    《劳动合同法》中提出的同工同酬问题,在不少企业内部引起了震动。日前,河海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拥有十余年人力资源从业经验的陈特立先生提出了自己对同工同酬的理解——


    陈先生认为:同工同酬的司法解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第二,不同各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企业现行阶段中最常见的内容。即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1.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2.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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