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跨地区就业给予交通补助
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促进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北京市出台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就业政策,新政策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说,对于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的,可由本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具体标准及补助程序由高失业率区县自行制定,并报市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其它相关措施主要包括:提高高失业率地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专项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承担2/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1/3,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1/3,失业保险基金承担2/3。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调整高失业率地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负担比例。高失业率地区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补助比例,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3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70%,调整为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10%,失业保险基金负担90%。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办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