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采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 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含义)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 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 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第五条(引进方式选择)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申请办 理调沪手续,也可按照《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 (沪人(1998)68号)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往证>>。


    第六条(随调、随迁)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 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其子女可随迁;按第三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调沪的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七条(免征城建费)


    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沪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均免 征城市建设费。


    第八条(引进条件认定)


    用人单位对申请引进的国内优秀人才必须进行条件认定。 条件认定可以委托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 机构进行。


    第九条(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国内优秀人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 直接到市或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申请调护手续。


    第十条(计算机网上服务)


    本市建立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市, 区(县) 政府人事部门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国内优秀人才引进手续。 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引进人才手续时,必须将调沪人员 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人引进人才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 统,凡符合系统内设定的准人条件,即可核发市政府人事部门 的落户证明。


    第十一条(宏观调控)


    政府人事部门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 市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 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 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政府人事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国内人才的 资格。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人才承办权。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