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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考试明年实施

    这是我国健全司法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新华社北京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就有关问题发布了联合公告。


  公告提出:200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2002年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办法。


  此外,公告还规定:2001年度律师资格考试报名从7月15日起停止进行,已办理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继续有效。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司法部将另行通知。


  记者近日就统一司法考试制度采访了有关方面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司法机关的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目前条件已经具备:社会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形成共识;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经多年实践已取得成功经验,效果较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组织多次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积累了一定经验。


  这位负责人指出,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严把司法人员录用关,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二是有利于扩大法官、检察官的知识面。法官、检察官、律师经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对三方面业务都有了解,更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三是将对法官、检察官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积极影响。过去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内部产生,今后则要从有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这不但扩大了选人范围,还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四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课题。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是获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资格,法学教育必须适应这种要求。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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