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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失业人员可补建1992年以前档案

    上海劳动部门明确表示,“证明+旁证”可补建失业人员1992年底以前的档案。通知规定,上海市失业人员失落档案后,应由原档案保管部门按规定负责为失业人员补建人事档案。


    补建1992年底以前的工作经历,须由原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并附旁证材料(旁证材料可以是工资单或调资审批表等);如果原单位出现倒闭、歇业、破产等情况,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并附旁证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已不存在的,则先由本人举证,然后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区县职业介绍所共同核实确定。


   补建1993年以后工作经历的,须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结算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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