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彻底完成、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的前提下,千方百计积极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加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力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国策。我们必须积极改进和调整我们的就业政策。
但仅仅强调就业政策是不够的,因为扩大就业一般只能解决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的问题。我们还应该注意如何提高占居民大多数的中等收入各阶层群体的收入问题。
提高居民收入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宏观层面上,要通过加强必要的宏观调控政策,及时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在保持宏观经济运行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基础上,维持必要的投资率,努力提高消费率。在微观层面上,则需要根据目前不同阶层群体的收入特点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达到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目的。
对于农民,要帮助农民调整生产结构,让农民从单纯的农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同时,要增加国债资金中用于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部分,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为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创造条件,使农村居民能够直接从积极财政政策的执行中得到好处。同时,各级财政支出也要尽可能地增加解决“三农”问题的部分。这样做,不仅能有效地启动农村市场,拉动占全国总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而且有利于减缓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保持全国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对下岗待业群体,则要求各级政府广开门路,努力为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切实使他们能够得到有保障的收入机会。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那些真正的弱势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向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时,要注意区分真正的未就业者与隐性就业者,使真正的未就业者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促使隐性就业者,包括灵活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能进一步做到完全自食其力。对政府公务员,政府要承担不断提高他们收入水平的责任,使为公务员提高工资不仅能增加这一部分人的消费需求,同时也能起到对社会各方面注意提高自己雇员的收入水平的示范效应。
对一般企业职工,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在雇用单位与被雇用者之间,要承认被雇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国家要通过立法,政府要通过加强管理,认真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除了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之外,应鼓励和支持在雇用单位和被雇用者之间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谈判机制。此外,应考虑进行结构性减税,例如,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提高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适当减少对用人单位的税收,等等。在收入分配方面,政府还应该做两件事情:一是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监管,加强维持社会公平的转移支付的力度;二是办好公共教育,特别是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为新生劳动力和需要再就业的职工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
总之,就业与收入分配政策的掌握的实质,是如何在经济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要我们努力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的理论为指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