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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争议处理实行一裁终局

    据《劳动报》消息,上海市人事局发出通知,明确了本市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今年年初,市政府专门印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使本市走上了以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法合理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之路。 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本市市、区、县开始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有关委、办、局人事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


    与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仲裁前置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上诉,也就是说,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而此次市人事局提出的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就是指聘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后,即便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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