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可“飞地”
为改变过去各区、县园区之间互争项目带来的恶性竞争,长沙市政府昨日出台文件,对招商引资中的税收等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同时出台了“飞地”政策,以实现向平衡矫正、互动发展转变。
长沙市政府的招商“飞地”政策规定,各区县(市)、各开发园洽谈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地理位置、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内实施的,鼓励到本市其它开发园区或区、县(市)落户建设。投产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现的产、销等经济指标,原则上3年内按引资方与落户方5∶5比例进行分配,3年期满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成落户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则按引资方、落户方5∶5的比例分成。
此外,为充分调动各个区县(市)引进外资项目的积极性,长沙市政府调整了税收分配体制,凡各区引进的、2005年1月1日后新办的涉外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年终结算由市全额返还到区,而市属涉外企业税收收入维持不变。
“长沙的同类城市中还没有哪个地方出台这一政策,该政策的出台将带来很强的冲击力。”长沙市商务局局长杨懿文笑称。
据了解,2005年,长沙招商引资酝酿更大突破:实现合同利用外资10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确保6.1亿美元、力争8亿美元;引进市外境内资金330亿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