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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万跳槽赔偿引发“赎身费”争议

    马锡锋晕了。在听说自己辞职后,可能面临210万元的天价赔偿后,这位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前机长吓倒了。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跳槽,这样一件平常事,到了飞行员这儿却往往伴随官司诉讼:想“跳槽”,拿巨额“赎身费”来!


    最近因辞职而遭遇原公司天价索赔的事件似乎在我们耳边没有停歇过。飞行员、高级管理员、高级技术人员……涉案的全是一些光鲜的高薪职业。原来,表面的风光无限,背后竟有一张无形的“卖身契”,丰厚的收入需以自由身为代价。“卖身契”,一个苦大仇深的词。娱乐圈也是“卖身契”最泛滥的地方。每个艺人身后都有过至少一张“卖身契”。一纸“卖身契”因此也引发了无数的绯闻与官司,却也折射出“卖身”机制的混乱。


    依照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员工也可以炒企业的鱿鱼。对于这些特殊人才,高薪和自由,到底该如何兼得?


    西门子培训生 离职遭卅万索赔


    彭嘉(化名)毕业才两年,却一下子背上了30万元的债务。这个债务不是因为他没找到工作,恰恰是因为他找到了一份工作,而且是一份看起来很让人羡慕的工作——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工程师。


    事情缘起于2005年夏,西门子旗下的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开展一个“Sales100”项目。据称,该项目是A&D集团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培训生项目,已经举办5期,目的是“经过两年的技术和轮岗培训,这些培训生将成为具有高职业水准及高技术水准的销售工程师,逐渐成为自动化行业的精英”。


    为此,西门子在上海、北京等几十个城市招聘相关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生并不与西门子直接签约,而是由大学毕业生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协议,然后由派遣公司派遣到西门子各地分公司,他们被称为“培训生”。


    该项培训包括:一年半北京、上海、天津各业务部门、合资公司集中轮岗培训;半年的销售实践培训。其中会有资深工程师作为技术导师。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如果培训生在服务期内辞职,第一年内辞职赔偿全部培训费,第二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二,第三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一。培训结束后,西门子计算出了每年因培训而产生的费用:151807元。


    小彭的30万元债务就是这样产生的,因为2年培训期结束后,他想离开西门子,却发现自己已不是个“自由人”。陷入同样境地的不止小彭一人,这些“培训生”意欲离开西门子,却不得不面对数十万元的高额债务。为了追究小彭等人的违约责任,西门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每一名培训生支付二三十万元不等的违约赔偿金。


    经过审理,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西门子败诉,小彭不需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赎身费”。但西门子公司却对此裁定表示不满,目前公司已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正择日开庭。


    跳槽来上海 要赔卅年年薪


    袁伟(化名)不吃不喝工作30年可以赚到450万,因为他想换个工作,30年的收入一夜之间变成了他的欠债。


    袁伟大学毕业后,就到武汉某电力公司上班,从事技术检测工作。他与公司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年内袁某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否则认定为违约,应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即450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两年后,袁伟对原单位“变了心”,他经人介绍看中了“新东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观。2004年7月15日向公司辞职后,袁伟来到上海,依旧从事老行当。武汉某电力公司得知后,要求袁伟立即回武汉或者离开上海某公司,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他并没在意。直至双方闹上法院,目前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此案进行审理。


    稀缺人才跳槽困难重重


    因辞职而遭遇原公司天价索赔事件频频上演。跳槽究竟该有怎样的人才流动规则和赔偿依据?记者从上海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员工跳槽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其中,很多案件的被告,都是违反协议跳槽的企业技术人员或高管人员。


    “主要是两类人才,一是稀缺人才——行业中的顶尖者。他们的共性是培养比较困难,职业替代性差,一旦流失就难以补上。比如航空公司飞行员、高校学科带头人。二是工作涉及商业机密者。这些人往往掌握着单位的‘机密’——包括核心技术、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源,与企业利益休戚相关。


    特殊人才流动要步步小心,今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特殊人才流动后产生的“赎身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个人辞职有两种法定理由才须付违约金。如果不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走人。


    情况一:接受培训后“跳槽”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情况二:违反“保密协议”要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在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特别提醒


    签“卖身契”前看清培训内容


    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陆建律师提醒劳动者,虽然接受培训后“跳槽”要付违约金,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对劳动者进行的应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反之,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需讲究诚实守信


    上海大学社会学家顾骏认为处理特殊人才跳槽的问题中,诚实守信是第一原则。对跳槽者来说,诚实守信,是对其最基本要求,“跳槽”的员工不可以一走了之,要认真对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这样做,既是讲究诚信,也是为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负责。对新用人单位来说,恶意挖人也是不可取的。对新招员工尤其是“特殊人才”,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加以审查,确保他们没有与原单位的合同纠纷,否则最好考虑从其他渠道寻求人才,以免成为被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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