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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封顶”体现招聘正义

    为限制少数用人单位的极端行为,以更好保护学生利益,新近出台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违约金金额首交作为“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限定——此修订甫一面世,就引起各方关注:学生普遍叫好,而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此规定“有可能助长学生的违约跳槽行为”,很不合理(12月5日《解放日报》)。


    虽然这个规定对学生利益有着明显的偏向性设置,但笔者认为,这种偏向是公平的偏向,是对弱者合理的补偿,只有在这种偏向性的设置下,才能在就业市场上实现招聘正义。


    众所周知,在当下的就业市场上,作为招聘者的企业和作为求职者的学生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关系。毕业生相对过剩,就业信息不对称,整个社会的就业环境难,人才流动的地域性限制等等——这些都导致了企业在学生面前有一种咄咄逼人的招聘霸权。


    看看招聘中的种种怪现象就知道这种霸权有多么厉害:从“低胸照”到“蓄胡子”,从“零工资就业”到“底薪保卫战”,从“多收了三五斗”的一声叹息到“不喝酒就不能做销售”的扭曲就业观,还有什么“300份学生简历被当场撕碎”,什么“女毕业生应聘必须搭配一名优秀男生的‘拉郎配’”——这一切怪现象折射出大学生在企业招聘霸权下的无奈和无助。

 
    显然,企业招聘霸权下的就业协议是远离公平和正义的,充斥着企业的意志,“违约金”的漫天设置就是企业意志的一种表达——违约金设得越高对企业越有益且没有任何损害,对学生越有害且没有任何补偿。这就需要作为“第三方”的公共部门的干预才能制衡企业霸权;对强者进行限制,对弱者进行补偿,把贯彻在就业协议中不平等的企业意志磨平为对双方(企业和学生)都平等的“合约”。


    既然变成双方的“合约”,企业设置违约金时就要权衡利益;违约金设得越高,也要提供越高的月收入;学生承受越高的违约金,也就享受越高的月收入——这样对双方才是公平的,才会在就业市场上体现招聘正义。


    另外,从就业规律看,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是需要与企业的多重博弈后才能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工作,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学生初出校门,社会上又弥漫着某种“就业恐慌”,就业信息又非常不对称,他们很容易仓促与企业签约,所以博弈必须是多重的。而企业设置过高的违约金,显然是以很高的违约成本把博弈限制在“一次”内了,这对刚出校门的学生是很不公平的。


    而“违约金封顶”的制度设计,显然是营造一种适合“学生与企业多重博弈”的制度环境,拆除过高的违约金障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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