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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人员7月起可免费参加职工医保

    7月起,北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保应缴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13日正式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据了解,今后,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每年支出3.04亿元,约惠及全市10万失业人员。至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


    《通知》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金人员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将按照规定计入领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示领金人员,如果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将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领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居民医疗保险。


    另外,为确保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如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三个月内的,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书面申请,到领金街道社保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补缴期间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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