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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解决争议不占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将于近日发布。与2004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比,规定首次提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先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规定》还细化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提出,北京市区县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要及时上报,由市社保部门指定管辖。


    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则认定程序终止。终止后,只要未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异议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提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区县社保部门可根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决定。


    在工伤认定决定中,社保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件,注明伤害部位。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并且能够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也要在决定中注明。


    规定明确,北京市将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发生工伤时,比较看重伤残等级的鉴定,今后本市要以“康复”为重,尽量提高职工的再就业能力。


    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稳定后,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工伤职工经鉴定需要辅助器具的,应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安装、配置标准由市社保部门制定并公布。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其伤残职工等的工伤待遇,将由社保机构发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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