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
外国人在京就业应参加“五险”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外国人在京就业应参加“五险”。据了解,目前在京就业的外国人有3万人,现有2000多人在京办理了社保登记。


    根据规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京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应按规定参加北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依法享受与北京市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保手续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在北京市注册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本市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都在参保范围。


    外国人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在职职工相同,即:每年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60%。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间。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示,2011年10月31日之前已经在京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应补缴今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京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应补缴自就业开始之月至参保登记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2012年1月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今年10—12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