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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

    日前,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有了新变化。本次政策调整细化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同时将市属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据了解,2010年底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经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全部用人单位。在本次调整中,我市将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从2012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北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首次规定管辖制度


    在工伤认定方面,按照《条例》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本次调整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推诿,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明确保险支付时间


    本次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标准的调整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其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扩大康复对象范围


    本次调整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到外省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治疗。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市有关规定结算。此外,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实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骗保将负法律责任


    本次调整对用人单位以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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