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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出台就业政策不与户口挂钩

    中国政府网日前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通知指出,要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知要求,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要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通知强调,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


    通知还强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损害农民权益。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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