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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篡改劳动合同成被告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竟出现两份报酬不同的劳动合同:一份为月薪1.8万元,一份月薪只有3500元。原来,这都是用人单位篡改的结果。卢湾区法院昨天宣判,用人单位3天内支付狄小姐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18.1万余元。


  2004年,狄小姐与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城市经理,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8日至去年4月7日止。去年4月30日双方合同解除后,狄小姐认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她税前1.8万元的月薪,每月只给了她3500元,遂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狄小姐提供了当时和广告公司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上书狄小姐月薪1.8万元。广告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上书狄小姐月薪3500元,合同有骑缝章,最后一页有总经理签名。此外,广告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人才交易中心的证明,以说明高中学历的狄小姐不可能获得1.8万元月薪。但狄小姐认为收入是按业绩和能力来确定的,而不是按学历定,且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是按学历确定工资。


  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广告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经过明显篡改。


  法院认为,虽然广告公司除劳动合同外,还提供了工资签收单、完税证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但不足以否定狄小姐劳动合同文本在证明力上的优势。狄小姐的学历也并非是决定收入的唯一依据。因此认定狄小姐月工资应为1.8万元,广告公司应承担支付义务和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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