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医疗期未满不得终止合同
问: 李某2002年大学毕业后被聘用到某水泥厂上班,双方于2002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7月10日李某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腿股骨骨折,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9月1日,厂方书面通知李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决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李某尽快办理离厂手续。请问:厂方可以按合同期限终止李某的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保障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
李某在水泥厂工作年限为3年,根据有关对医疗期的规定计算,李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即从2005年7月10日始至2005年10月10日止。虽然李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8月1日届满,但李某的法定医疗期未满,水泥厂不得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延长至2005年10月10日。医疗期届满后,水泥厂方可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