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具法律效应
陈新今年从辽宁大学毕业,现在在沈阳一家保险公司做实习生。陈新的个人素质特别好,完全能做到销售主管的位置,可是由于不能提供求职担保,他就成不了正式职工。
敏感岗位要求担保
据了解,向求职者提出求职担保的要求,在证券、银行、保险、销售等行业中普遍存在,收银、业务、财务等“敏感岗位”更是直接要求“非沈阳本地人,需有沈阳户籍人员提供担保”。
刘杨的家在抚顺,去年她应聘到沈阳一家金融公司做窗口服务人员。公司要求她找到有沈阳户口的担保人,可刘杨在沈阳没有亲戚朋友,只能求大学同学帮忙。同学听说要提供固定的经济来源证明,或者用房产、存款等资产证明作为担保时,就犹豫了,这些资料毕竟属于不便透露的个人隐私。
担保公司破土而出
在九鼎担保有限公司网站上,记者发现了“个人求职担保业务”一栏。担保公司承诺,“可以与各用人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由被担保人按不同的信用等级交纳百分比不等的担保金。用人单位由于所录用人员造成的各种损失,将由担保公司承担”。该公司服务人员朱女士表示,目前这项业务还没有正式运作起来,但发展前景一定会很不错。
用人单位降低风险
万豪酒店负责招聘的人员介绍说,酒店招聘的收银主管、收银员等直接接触钱的岗位,都要求外地求职者提供担保,这是企业的一种“自我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约束企业和应聘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了求职担保,就能让企业减少风险。除了怕员工出现“卷款潜逃”的事件外,有些企业提出求职担保,还为了防范泄露商业秘密、贵重物品被盗、招聘人员轻易跳槽等。
求职担保涉嫌歧视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金锡宴律师认为,在所有应聘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企业要求外地求职者提供求职担保,就使求聘双方的地位呈现出一高一低的状态。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有就业歧视的嫌疑。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副处长刘彦表示,求职担保不符合《劳动法》。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求职担保,违反了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另外,假如劳动者卷走了用人单位的钱款,用人单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