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因工伤残职工有保障
近日从大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企业因工伤残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问题将得到解决。
今后,破产、关闭企业在解除因工负伤5~10级或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为这些职工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时的工伤保险费。各集团或总公司下属企业实行裁员或重组后,原企业不存在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由集团或总公司负责一次性补交;转制、兼并等原因实行经济裁员的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解除5~10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或按有关规定已解除了职工的劳动合同的,也要为职工一次性交纳至退休时的工伤保险费。上述情况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与企业在职职工相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此前的破产、关闭企业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5~10级工伤职工,其旧伤复发的就医,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