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薪”面前不该有双重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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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碗与“三薪”之间,我的朋友退却了,他还告诉我,去年有工友为了要加班费,最后被老板炒掉。有了前车之鉴,今年春节和他一起加班的工友们都放弃了和老板要加班费的想法。
《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的规定白纸黑字,但总有许多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置若罔闻,春节加班少付加班费甚至不付加班费或者只安排轮休的大有人在,绝大多数劳动者也习以为常。对于劳动者来说,有的是不知道法律规定,但更多的是虽然知道法律规定却不敢站出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在这种双重冷漠面前,法律遭遇了冰冷的尴尬!
在就业市场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对于劳动者来说,能找个饭碗就不错了,很少有人敢去和老板较劲,再者说,权利被侵犯的事多了,去和老板较劲,就算能有个公道,但是丢了饭碗岂不得不偿失?更何况未必就真能讨个公道!朋友说,只有在离开现在的单位后,他才敢举起法律的武器去和单位讨个说法。如果说,用人单位的冷漠源自于劳务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和利益驱动的话,劳动者的冷漠则是因为就业压力面前的无奈和对生活的得过且过!
春节期间各大媒体都曾报道过节日加班应付“三薪”的问题,有关执法部门也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但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如何解决这种双重冷漠面前的尴尬,笔者以为思路有四:一是执法部门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违法用工单位时,一定要保护举报者的身份,让其没有被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大主动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覆盖面,尤其是食品、纺织这类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三是加大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让违法用工单位对处罚的恐惧高于利益诱惑;四是加强宣传,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只有在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用人单位又忌惮违法用工惩罚后果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劳动者加班应得薪酬的问题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劳动法》也才会尽可能的少遭遇双重冷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