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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前综合标准提高到400元

    自2003年7月1日起,大连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前提下,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津贴、补贴税前综合扣除标准由每月100元调整为400元。此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发放或提存的差旅费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以及国家特案规定的其他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可单独据实扣除。


    近年来,大连市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大连市目前发放的津贴、补贴多达20余项,与1995年大连市制定的100元/月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综合扣除标准已不适应。由于津贴、补贴项目繁杂,各区市县扣除标准也不尽一致,给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带来不便。为了统一税政、规范征管、便于操作、堵塞漏洞,经市政府批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各项津贴、补贴税前综合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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