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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上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上调。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各有关单位开始贯彻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从20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通知在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方面规定,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月380元。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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