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未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 、生存权
最基本的权利,禁止虐待、溺婴、残害不得歧视女童和残疾小孩。
2 、发展权
监护人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教育条件,政府在需要时要适当资助。
3 、受保护权
缺乏自我保护和鉴别能力,家庭社区组织和整个社会要特别爱护。
4 、参与权
不得干涉剥夺他们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1 、家庭保护
(1)监护抚养: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外出务工要委托监护人;禁止虐待、溺婴、残害不得歧视女童和残疾小孩
(2)关爱引导: 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制止不利身心健康活动;
(3)教育培养: 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
(4)民主尊重: 做出与之权益相关的决定是告知本人。不得迫使其早婚或订立婚约。
2 、学校保护
(1) 实施素质教育
(2) 关爱与尊重:耐心教育,不得歧视和违规开除、不得体罚侮辱;
(3) 开展成长教育
(4) 确保健康与安全
(5) 对严重不良行为实施专门教育
3 、社会保护
(1) 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2) 维护受教育权;
(3) 提供多样化活动场所;
(4) 提供丰富健康文化产品;
(5) 预防网瘾 ;
(6) 提供安全的消费娱乐产品;
(7) 净化生活环境;
(8) 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
(9) 尊重隐私;
(10) 保护人身与生命安全;
(11) 为特殊需要提供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及民政部门设立救助场所。
(12) 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
(13) 发展幼儿教育;
(14) 保护智力成果和名誉权;
(15) 为完成义务教育的提供职业教育。
4 、司法保护
(1) 及时审理侵害案件;
(2) 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 保护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要听取子女意见)
(4) 强化监护人监护抚养责任;
(5) 案件的审理要适合身心发展;(监护人到场方可询问 ;办案时保护名誉 ;新闻报道不得披露资料)
(6) 对违法犯罪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从轻处罚、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期间义务教育、刑满后复学就业不得歧视)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 )内容:
加强理想爱国集体和社会主义教育;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要树立起法制观念。
(2 )责任人:
父母、监护人 与行政部门 、学校、司法、共青团、先锋队、职培机构、单位、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村居委会和监护人都是责任人 。 (没有政府,政府不是责任人)
2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 教育监控;
(2) 学校教育管理;
(3) 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禁止进入有未成年人进入标识的场所)
(4) 传媒与出版物管理(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
3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 )界定: 扰乱治安、携带刀具、殴打他人、强索财物、传播淫秽、淫乱、偷窃、赌博、吸毒和其他。
(2 )矫治:
a) 工读学校矫治 ; 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b) 司法矫治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满 14 予以训诫 ;不满 16 的,严加管教 ;必要时依法收容。
c) 社会包容 。不得歧视他们
4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和报道; (14-16一律不公开;16-18一般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2) 分别关押、管理、教育;
(3) 开展法制、义务和职业教育 ;
(4) 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力维护。(社会帮教针对地是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安置
1 、孤儿监护人的责任
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或者侵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2 、孤儿的安置形式
(1) 委托家庭 养育;
(2) 集中安置、家庭寄养 ;
(3) 孤儿收养 ;
(4) 流浪未成年人安置 ;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
(5) 其他失去依靠未成年人安置;
3 、相关部门保护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财政、发改委、卫生、教育、劳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建设、民政、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