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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社会工作者社会政策与法规巩固练习第五章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本章知识重点】(14点)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的条件及程序


  —离婚的法律后果


  —救助措施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继承的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遗产处理的主要规定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法规与政策


  一、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 (一)实质要件


  1 、必备条件


  (1) 双方完全自愿


  (2)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鼓励晚婚


  (3) 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 、禁止条件


  (1)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注意判断方法)


  (2) 患有一定疾病


  (二)程序(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 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1) 双方必须亲自 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得代理;


  (2) 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3) 审查材料证件和结婚条件


  (4) 不予登记5 种情形: 未到法定婚龄、非自愿、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属于直系或三代内旁系、有疾病


  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夫妻关系


  1 、夫妻人身关系:


  (1) 姓名权: 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姓名随谁都可以;


  (2) 人身自由权: 双方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权;


  (3) 住所决定权: 皆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4) 计划生育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 、夫妻财产关系:


  (1) 共同财产平等所有权: 法定和约定(约定财产制高于法定财产制)


  (2) 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定义务)


  (3) 相互继承权 (法定权利)


  补充知识:夫妻共有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 18周岁前抚养是无条件的,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接受法定年限义务教育,以健康思想品德和适当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


  2、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3、赡养扶助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没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作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不履行的必须付给赡养费。


  4、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包括亲生关系、养关系和后继关系。


  ※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祖孙关系: 对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死亡的,有抚养赡养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有能力的且父母无能力或死亡的兄姐必须抚养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无生活能力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 ------- 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1、条件 : 双方自愿;子女财产问题处理恰当。


  2、程序 : 申请;审查;决定。


  (二)诉讼离婚


  ※1、法定理由 :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的例示性规定: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正;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


  2、程序: 先调解,后判决。


  3、特别规定:


  (1) 现役军人离婚,必须的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2)          女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离婚: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对夫妻:


  1、夫妻关系: 夫妻身份消失、扶养权利义务消失、继承权丧失;


  ※2、夫妻财产: (注意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认定,注意约定财产制中家庭债务偿还、家务劳动补偿问题)


  (1) 财产分割。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不损害他人利益、照顾无错过方、有利于生产生活、尊重当事人意愿;


  (2) 外债清偿。协议清偿 (共同偿还或协议清偿或法院判决 )


  (3) 家务补偿。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申请补偿


  (4) 经济帮助。有困难的一方可以得到帮助


  (5) ※ 损害赔偿 。由于重婚; 配偶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的,无错过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区别于前面的感情破裂例示性规定 。


  (二)对子女:


  1、父母子女关系: 不能消除子女关系。离婚后不管谁抚养,都是双方子女。


  ※2、子女抚养问题


  (1) 抚养归属: 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义务,哺育期给女方,哺乳后协议,协议不成判决。


  (2) 抚育费的负担:一方抚养, 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多少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判决,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3) 探望权问题: 另一方有探望的权利,时间方式双方协议,不成判决。


  五、婚姻家庭救助措施的规定 (居委、村委、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


  劝阻: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劝说无效可能采取适当措施阻止侵害行为解救受害人


  调解: 基于当事人请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共同和他人合法权益


  制止:公安机关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强制终止。


  受害人既有权请求居委会劝阻,也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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