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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

一、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二、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职业环境



条件室内、外,常温等不定五、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技校等。



六、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



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



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实际操作教师:



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 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七、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技能操作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



5.鉴定时间根据职业等级不同,理论知识考试为90~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为150~240 min,论文答辩不少于40min。



6.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具有必备的设备、仪器仪表,工、夹、量具及设施、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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