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个人能力
质量工程师(初级)

1.职业名称



质量工程师



2.职业定义



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



3.考试介绍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质量工程师职务。



4.考试科目设置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具体是: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考试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带稿纸。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5.报考条件



5.1 2013年全国质量工程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报考初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报考初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



2)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报考中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特别声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届时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同时本站会将各地质量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及时更新。



6.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为1—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2013年质量工程师考试报名工作已经陆续展开。



7.报名材料关于报名材料各地或有不同,应以当地报名通知中的要求为准。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8.注册管理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