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名称
营养配餐员
2.职业定义
根据用餐人员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运用营养学的基本知识配制适合不同人群合理营养要求的餐饮产品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
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20标准学时。
7.2培训教师培训中级营养配餐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养配餐员或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培训内容
(1)国家营养配餐员的定义及职业规范及国家职业资格说明。
(2)营养学基础知识。
(3)常见烹饪原料、蔬菜、水产、肉类的基础知识。
(4)食物中毒及其预防;营养食品和垃圾食品的介绍。
(5)营养结构与膳食平衡。
(6)营养计算理论及训练。
(7)不同人群的营养带量食谱设计及训练。
(8)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
9.培训目标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要,科学引导人们的的膳食结构,为社会输送急需的应用型营养人才。
10.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1.职业鉴定营养配餐员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能力特征具有熟练、准确的计算和操作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并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正常的色、味、嗅辨别能力。
1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13.鉴定方式
13.1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考核。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3.2鉴定时间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均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中级120min,高级120min,技师150min。
13.3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习场所或标准教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