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名称
家畜饲养工。
2 职业定义
从事家畜和特种畜类的喂养、护理、放牧、调教和饮料调制的人员。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嗅觉、色觉正常。
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7 培训要求
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3 培训场地设备
要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备常规教学用具和设备的实验室和场地。
8 鉴定要求
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8.3 鉴定方式
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模拟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中级、高级不少于45分钟,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6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45分钟。
8.6 鉴定场所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工作现场进行,并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考核所需的家畜、设备和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