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春
用假文凭签订 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


    2001年8月,某市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与会人员比肩接踵,怀揣着中专毕业证书的王某也跻身于众多求职者当中。


    受过三年汽车维修技术的专业教育,王某非常渴望能够到车间去实践历练,一展所学。他看好了一家合资汽车修配厂,并顺利通过了专业知识测评和面试。当双方进一步谈及签订合同时,王某发现该厂招聘人员的学历要求一栏醒目地印着“本科”二字。沉默片刻后,王某谎称自己今天未带证件便匆忙离开了会场。

如何越过这道门槛呢,王某犯了难。行走间,忽然眼前的几个黑漆大字引起了他的注意,“办证,13××××”,王某大喜,抓起电话便拨了过去……几天后,王某顺利地拿到了一份崭新的本科学历证书,并凭借着它与该汽修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0月王某正式“披挂上阵”了。


    同年11月,该厂在整理员工档案时,查出王某根本不具有本科学历,其提供的证件是假的,遂一纸通知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的裁决,驳回其申诉请求。最终在仲裁员的批评教育下,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评析:


    一、我们应该如何去看待以假证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之意思表示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理解和歪曲认识而作出的,那么所签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


    对此,我国《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具体到本案,王某为了达到与汽修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使用购买的伪造的本科学历证书骗得用人单位的信任,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也正是基于对这种虚假身份所产生的信任,该汽修厂才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劳动合同,这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利益,更违反了《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此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二、应如何看待本案中造假证、贩假证以及买假证的行为?


    本案从另一个层面折射出如今社会上办假证、以假证件从事欺骗活动的不法现象,在法制观念日益完善的当今社会里,不能不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从法律上讲,办假证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中所列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具体讲即为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和管理权。


    本案中,为王某办假证的行为便涉嫌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我国法律对于购买、使用假证者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约束和制裁措施,在《刑法》上亦没有规定,对于王某来说,购买、使用假证的行为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惩处机制的缺失,使得许多人甘愿沦为违法造假者的“下线”,这无疑又对“造假贩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造假贩假”行为,我们在痛斥其害的同时,更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只有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才能使造假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学历文凭的诈骗活动失去生存空间,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才能得到根本的整治和净化。(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