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补充医保实现全面覆盖
自付10%最高限额16万元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由保险人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6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总体保障水平达到了26万元。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厦门市户籍在职和退休的职工,以及连续参保两年的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起由连续参保五年降为连续参保两年);其保费标准为:单位及个人不需要额外缴费,只需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本保险期内,职工、退休人员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86元,其中个人账户支付3元,统筹基金支付3.86元。
在每一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发生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赔付90%,被保险人自付10%。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说,厦门市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从1997年开始,十三年来,始终伴随着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发展和完善而不断推进。现在参保城镇职工总体保障水平达到26万元,比当初的19万元,保障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今年7月,厦门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了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将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这些群体纳入了厦门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