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办理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和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应当选择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国家人事部、省、市、县人事厅(局)所办的人才市场(或人才中介机构)。
根据法规和文件规定,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就业推荐、培训、咨询等服务,但是只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才有权接受委托代理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和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行业(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办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代办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就业手续,保管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聘用的毕业生人事档案,但不能超业务范围代理部门(单位)之外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就业手续,也不能保管在本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之外就业的毕业生人事档案;民营(私营)人才中介机构不能代办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和保管人事档案。凡是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应当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代理就业(接收)手续并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
2、现在有一些没有资格代理就业(接收)手续和保管毕业生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往往采取压低就业服务费价格或其他做法,四处游说“拉客”,致使一些缺乏经验的毕业生误入其中,结果有的毕业生找到单位后,档案、户口下落不明,无法办理就业(接收)手续;有的虽然办了就业(接收)手续,但如果该中介机构没有人事代理权,日后办理转正定级、工龄核定、干部身份保留、调整工作单位、档案调转、评定职称、出国政审、开具婚育等证明以及办理社会保险时,会遇上大麻烦。因此,请毕业生委托办理就业手续和用人单位委托办理接收手续时,一定要认准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没有人事代理权或超业务范围代办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的人才中介机构,毕业生不要将推荐表原件等材料委托该人才中介办理就业(接收)手续,也不要将毕业生人事档案委托其保管,以免造成就业(接收)过程中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和今后不可弥补的损失。
3、凡是有权代理毕业生就业(接收)手续和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的的人才服务机构,其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和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时,应向人才服务机构索取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