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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5年秋季招考1870名公务员

  8月1日起报名,9月3日至4日考试


  2005年秋季福建省共计划录用1870名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网络报名从8月1日至8月10日,8月18日省直招考单位现场报名,9月3日、4日考试,我省常住户口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就可报考。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就考试问题发布了公告。


  一、招考职位

  各招考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招考单位的《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于7月31日前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站(www.fjrs.gov.cn)和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www.fjkl.gov.cn)(以下简称上述网站)公布,设区市、县(市)区的《招考简章》还将通过当地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福建省常住户口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及本省生源的省内外中专以上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2、外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外省生源的福建省内中专以上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前取得。

  中、小学教师报考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近年新录用的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须在录用单位服务期满三年以上,并征得现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被辞退的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满五年方可报考。


  三、招考条件

  录用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年龄在18岁至35岁之间(1970年7月1日后至1987年6月30日前出生)。个别特殊职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要求需要作专门限制的,以招考单位《招考简章》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因受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不能报考。


  四、报名办法、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网络报名:报名时间:8月1日~8月10日。

  报名网站网址:福建人事人才网站(www.fjrs.gov.cn)或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www.fjkl.gov.cn)。已通过上述网站报名的报考者,应于8月15日~18日登录上述网站,从网络上下载自己的准考证并自行贴上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持网络下载的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毕业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考省直单位的于8月17~18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到福州国际会展中心(福州市温泉路69号),报考各设区市的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具体时间和地点8月16日前在上述网站公布)办理核实准考证及鉴印手续,省外报考者可于9月2日到考试地点所属的省或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鉴印。未办理鉴印手续的不能参加考试。

  各职位报名情况将通过上述网站及时实施动态公布,为报考者选择职位提供参考。

  网上报名指定招商银行“一卡通”和建设银行龙卡作为网上支付报名费的结算工具(考生在报名前,请事先办理好网上支付卡),具体可咨询:招商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5;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33。(二)现场报名:省录用主管机关将于8月18日组织省直招考单位现场报名,地点设在福州国际会展中心。各地是否进行现场报名,由各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决定,有关时间及地点,详见有关设区市的公告或上述网站上的通知。

  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名所需的证明材料,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4张,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

  参加现场报名的报考者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委托他人报名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五、笔试科目、内容与笔试时间

  (一)笔试科目:根据招考职位分为A类和B类的需要,笔试的科目有所不同,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以及报考公安警察(不含监狱、劳教、森林警察,下同)类职位的,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科目笔试。

  其他招考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省直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设区市单位报设区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二)笔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上述网站)。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为《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八个部分。公安警察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笔试时间:报考A类、B类职位的考生,9月3日上午9:00~11:00分别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试卷;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下午3:00~5:30考《申论》试卷;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以及公安警察类职位的考生,9月4日上午9:00~10:30考专业科目。

  考生可在参加笔试20个工作日后,在上述网站或通过电信信息台16883888查询成绩。各设区市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布成绩。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六、面试考生的确定

  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录用主管机关统一划定,考生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面试人选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如果某职位合格线上的考生达不到录用计划数3倍比例的,也应进行面试。

  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按招考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上述网站或各设区市的当地网站上公布。进入面试的考生因各种原因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弃参加面试的,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省定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七、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生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共100分。

  (二)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免于专业考试,视为达到该专业科目笔试合格线。

  (三)公安警察类职位的考生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笔试成绩、公安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20%、40%的比例合计。

  (四)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计。如果专业笔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加大,须报经省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凡有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均须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八、体检

  (一)参加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招考职位计划人数和笔、面试总成绩,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不论何种原因,如果笔试和面试总成绩第一名未被录用,应从该职位面试合格者中,按笔、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其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二)录用体检标准。按照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上述网站)实行,其中报考食品卫生监督等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直接关系的职位,其肝功能的体检标准按其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文件执行。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体检及相关条件,按《关于2005年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5年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当场复检一次,不能当场复检的项目,允许考生或招考单位在得知体检结果后一周内提出,到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


  九、其他事项

  (一)考试成绩仅针对所报考的职位(即准考证号码所对应的职位)有效。

  (二)须进行体能测试的职位,经省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可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到1∶2以内的比例直接进行体能测试,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并在当地公告中公布。

  (三)报考者要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证件材料。如提交虚假材料或有意隐瞒真相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四)城镇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开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档案卡,可免收报名费。

  另悉,省公务员培训中心将于八月份举办录用公务员考试笔试培训班,培训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和《申论》,具体可致电87730975咨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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