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福州
福建省10月起实施人才派遣服务新规

    省人事厅日前制订《关于开展人才派遣服务的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福建省人才派遣组织在准入、劳动合同、为人才参保方面,将有更严格的规定。


  《办法》规定人才派遣组织须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集派遣就业和相关的培训教育、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为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派遣服务。人才派遣组织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进行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度验证、人才交流会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


  人才派遣组织可依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人才派遣组织应为被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并作为参保单位,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参保手续;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供人事代理、技能培训和相关人事劳动法律咨询等系列服务,保障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才派遣组织与被派遣人员因履行合同引发的争议,依照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人才派遣组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原则上应包括协议期限、被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协议变更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对被派遣人员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应明确体现在人才派遣组织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


  人才派遣组织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合同期限、被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合同变更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