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五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800元
福建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多的增加220元,分别是平潭、建瓯、漳平等3个县(市),从480元调到700元;最少的增加120元,分别是闽清等28个县,从480元调到600元,平均增加138元;调整幅度最高为45.8%,最低为20%,平均调整幅度为24.5%。
调整后执行第一档900元标准的是厦门市思明区等6个区,执行第二档800元标准的是鼓楼、台江等22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700元标准的是闽侯、连江等28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600元标准的是闽清、罗源等28个县(市、区)。
调整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闽侯县、连江县、平潭县为70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为600元。
同时,全省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分别为9.6元/小时、8.5元/小时、7.5元/小时、6.5元/小时。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为8.5元每小时,闽侯县、连江县、平潭县为7.5元每小时,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为6.5元每小时。(完)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