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少 维权很被动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诉期限为60天。但记者在27日举行的全市劳动保障宣传咨询活动中了解到,这个期限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诸多不便,很多人觉得这个期限太短了。
在某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的郑女士,因生孩子被单位“炒了鱿鱼”,找单位论理时,一开始单位还算客气,一天推一天。后来,单位就突然变脸不理了,而且直言她可到任何部门去告。李女士今天在现场咨询过后才搞懂了其中“名堂”:原来,单位正是钻了60天申诉期限的空子——先是拖,拖过了期限,就翻脸不认人。而按现行《劳动法》规定,即使郑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还是须先劳动仲裁。为此,郑女士说,如果她早知道有这么个期限就不跟单位磨蹭,早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了。但她也提到,《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众多在劳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保知识又比较欠缺的劳动者来说,60天的劳动争议申诉期限是否太短了点。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位人士称,“60天的申诉期”其实也是多年来令他们头痛的一个问题。《劳动法》实施8年来,他们也接到了不少劳动者对此的抱怨和疑问,但《劳动法》毕竟是国家的一部法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