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一年仅15岁的职工在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中工作。为了多得工资他在上班前三小时就开动机器工作,不幸受伤。有人认为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不应算因工。
一劳动工作者
这位同行:
行政法规、政策对某些问题只能作出原则规定,不可能对所有设想但没有产生的问题一一作答。在处理特殊问题时,就应该既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又要考虑到情理。
此人就属于特例。应该从“情”、“法”两方面考虑处理问题。受伤者仅15岁,当然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16岁以上为劳动年龄的规定。此事不是社会保障待遇问题而是劳动保护问题,可不论。
我知道一个15岁的孩子,在实行计件工资这种分配制度下,在不是自己工作时间内“加点”工作,当然出于多得些收入的考虑。父母舍得把15岁的孩子送入企业工作,收入当然不会由孩子独得,这是考虑的情理之一,但是对应不应该认定为因工,不应起关键作用。
关键在于政策。前面已经说过:行政法规、政策对某些问题只能作出原则规定。劳部发[1996]266号文就属此类。有人认为,他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以不能算因工,不能说没有政策依据,但死抠这半句话,不能认为是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了政策。我认为,更重要是另外的“半句话”,即:“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也应算因工。这是条原则规定。具体解释和执行就要法和情并重了。什么人是“单位负责人”,只指企业的最高领导?什么是“单位”也只限于这个企业?什么叫“重大利益”,谁能界定?“聚沙成塔”、“集腋成裘”。谁能否认这位15岁的孩子,自己“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加班工作,企业从中没有得到利益?不妨从这方面多想想,从如何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多想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