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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合流构建精英司法

    尘埃落定。尘埃落定更有助于看清风景与天空。

    政策出台,报名,考试,公布成绩。考试大抵如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也不例外。唯一不同的是,在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束后,人们开始再次审视这次考试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据《南方周末》报道,在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参加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官无一人通过。后经调查,类似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着。是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问题?还是中国现有的司法队伍素质需要提高?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它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了吗?……记者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济南通过率高于全国


    “光考试我们就组织了107个!难度真是不小。”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济南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王华说起今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来,感触颇多,“今年在济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有4407人,在济南创了新高。这也是司法局组织规模最大的一次考试。”


    王华副处长还介绍说,今年实际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数是31万,通过2.4万,通过率为7%。而济南有4407人报考,实际参加考试的有3917人,最后有400人通过了考试。按报考人数算,通过率为9.07%,按实际参加考试人数算,通过率为10.2%,都高于全国的通过率。而且,和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无一人通过的情况不同,济南市法院人员的通过率是各类参加考试的人群中通过比率最高的,达15%,检察院人员通过的比例也很高。


    从考试的结果来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实更有助于严格司法“入口”,选拔法律人才。“要想进司法机关工作,当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你就得考试通过。这比托关系找人好多了。”王华副处长如是说。


    四考合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以后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中的任何一种司法职业,都得先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意味着中国司法队伍建设向着职业化、精英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针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出台的前前后后,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王华介绍说,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正案中对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要求用同一句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紧接着,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作出了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7月15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若干问题的公告(第1号)》,2001年10月31日又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第2号公告,颁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至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统一司法考试的性质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约束对象包括“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后来又加上了公证员),通过者可获得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严格司法“入口”


    王华副处长还介绍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在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但其出台的主要背景显然来自高层对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素质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后,在“文革”中被严重破坏的中国司法体系才开始重建和发展,由于初期法律人才十分匮乏,所以对司法队伍的“入口”就“几乎没有硬性限制”,这就造成中国司法人员的专业背景驳杂不一的情况。有关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件事,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曾对湖北基层法官队伍的构成进行调查研究,结果是: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大致有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的本、专科毕业生,在绝大多数法院都不到10%;二是当地招考或从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大约有30%;其他则是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受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有的法院、检察院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


    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以及公证工作越来越复杂,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因此,严格司法“入口”,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就成了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法治化进程


    对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专家们普遍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信春鹰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表明我国司法观念向现代化标准的转变。在一个农业社会里,巫婆神汉可以给人看病,村寨的首领可以扮演纠纷裁决者的角色。而在现代化社会,医生必须经过专门的医学训练,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素养。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法治建设,首先关注的是制定规则,做到有法可依。但很快发现,规则制定以后,如果没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来忠诚地实施规则,法治就是一句空话。长期以来,我们没有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也没有法律职业群体这个概念。这种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个职业在知识背景和职业准入上的分裂状态使得他们对同样的法律条文往往作出不同理解,这就经常导致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判决不一样,甚至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定不一样。这无疑是很荒谬的。所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仅能扩大法律人才的选拔范围,而且还能使法律工作者明白: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虽然各自的职业不同,工作方式也有差异,但他们在分享着相同的法律理念,他们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工作的。


    司法部副部长刘曾表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因此,从更深的层次上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都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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