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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如何鉴证?

    依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鉴证范围:省、部队属企(事)业及中央驻济企(事)业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市、县(市)区属企(事)业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提供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身份证明;

    (4)招用、招聘职工或劳动关系转移等手续;

    (5)用人单位填写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办事程序:

    (1)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如劳动者本人不能到场,用人单位应出示加盖工会印章的推荐职工代表证明;

    (2)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3)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规定修改,重新签订后办理鉴证手续。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劳动行政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的规定,鉴证劳动合同每人收取三元鉴证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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