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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招考公务员

    记者从市人事局了解到,今年全市共招录528名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其中市直机关招录211人,10个县(市)、区招录317人。为了提高机关公务员整体素质,有32个职位专门面向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招考。


    报考市直机关要有本科以上学历


    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具备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男性身高不低于1.60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米,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直机关限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直机关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机关,应具有本市建成区户口。报考各县(市)、历城区、长清区机关,须具有本辖区户口。各县(市)、历城区、长清区机关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报考。中小学教师报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报考我市各级机关,不受地域限制。2002年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含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报考市、县级机关不受学校和生源所在地限制。凡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或就业协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


    公安、司法、监狱管理等部门招考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按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机关从选调生中补充工作人员的范围和条件是:2001年以前(含2001年)由省、市委组织部选派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党委工作部门的应是中共党员。


    不指定教材,不办考前辅导班


    招考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面试内容为担任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组织人事部门不指定统一的复习教材,不举办考前辅导班。


    报考人数不足核减录用计划

    市直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报名时间为8月26日-27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报名地点:济南市人才市场(经二路纬四路4号)


    报名时,在职人员持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高等自学考试学历、长期班次的党校学历、经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验印批准的函授、业余教育学历。结业、肄业的不能按相应的学历对待)、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介绍信等证件报名;毕业生持毕业证、学位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学校推荐材料等证件报名。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部门和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从选调生中考选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报名工作,按面向社会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规定的报名办法报名。



    报考需要硕士的职位可直接面试

    市直机关的笔试时间定于9月8日

    上午 8:00-11:00 申论;

    下午 14:30-16: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确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报考面向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参加笔试,按职位直接进入面试。


    笔试、面试成绩四六开

    市直机关的面试时间定于9月25日-27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报考面向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以面试成绩作为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录用考核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部门和职位,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级机关进入录用考核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录用人员试用一年


    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情况的全面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到指定的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中被录取的选调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


    被录用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笔试成绩合格,进入面试而未被录用的人员(考核、体检不合格者除外),其笔试成绩一年内(2003年10月31日前)有效。各级机关因工作补充少数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时,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从中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按规定的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录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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