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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要办就业证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此《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从规定之日起,凡在我省就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分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将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为保证台、港、澳人员权益得到保护,用人单位须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对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违反以下规定交受到外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示输备案手续的,外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外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外1000元罚款,同时,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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