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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补休”能代替加班工资吗?

    有很多单位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报酬,在来电、来信咨询中有很多这种情况,很多单位单纯的给予职工补休来代替职工加点、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报酬,“一补”了之。甚至还有一些单位用一堆的“补休条”代替了补休,职工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时间休息。这些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吗?

    

    由于工作性质、生产需要和经营等诸多原因,很多单位在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中安排职工加班,本来也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很多单位是留一部分职工继续工作,安排另一部分职工放假,等假日结束之后,放假的职工回来上班,原来加班的职工可以享受“迟到”的休假了,这样单位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了。

    

    单位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劳动法》中规定的能够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报酬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公休日。其余的两种情况是不允许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报酬的。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必须给予300%的工资报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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