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外,其他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如何签订聘用合同、工资标准如何制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职工收将直接与贡献量挂钩
今后,事业单位可探索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相结合,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办法,体现出灵活和自主。事业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根据不同的工作量、所承担的责任及风险的大小、劳动负责程度等情况确定岗位工资,按实际情况兑现收入分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将津贴等工资中少的部份和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拉开档次重新分配,体现岗位差别。
改革后,吉林省允许事业单位高薪聘用拔尖人才和特殊人才;提倡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多劳多得;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单位可实行重奖。
工资管理将实行分类管理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后,将实行工资总额表态包干,增人不增总额、减人不减总额,节余部分按比例分成,由事业单位自主使用;对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经批准,允许事业单位从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单位处方决定内部分配;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灵活分配。
妥善安置落聘人员 不得解除人事关系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对于现役军人配偶、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分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等情况的,单位应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如果在竞聘上岗中示补聘用,应比照示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对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惩疾病、精神病的,应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输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更新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规定输退休(退职)手续。
聘期两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天
近日出台的《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签订合同时,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聘期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聘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聘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事业单位聘用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应予安置的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七种情况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此外,下列情况,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在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适应期内的;
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分六级
近日出台的《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职员的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1—6级,其中1—4级设正职和副职,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和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
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2—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2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2级副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副职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2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1/3设置,其中2级正职职员岗位不超过2级职员岗位总数的30%,3级正副职和4级正、副职职员岗位分别占单位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5级、6级职员岗位。
相当于副厅级的事业单位设置2级副职—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2级副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内设机构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维副职职员岗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2级副职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1/3设置,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按相当于正厅级的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
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3—6级职员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正职为3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3级正职职员内高机构,正职为4级正职职员岗位,副职为4级副职职员岗位。省直所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3级正、副职和4级正、副职职员分别占单位3级及其以下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5级、6级职员岗位,市州所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除领导岗位以外的3级职员岗位按不超过单位领导岗位数的1/3设置,其中3级正职职员岗位不超过3级职员岗位总数的30%,4级及其以下的职员岗位按省直所属事业单位同级职员岗位设置办法设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