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职业病的知识和法律条文介绍如下:
1.法定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目前被列入的法定职业病有10类115种。包括尘肺(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等)、职业中毒(铅、汞、锰、苯等慢性、急性中毒等)、放射性疾病(内、外照射,急、慢性放射病等)、物理因素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等)、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黑变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等)、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等)、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棉尘病等)。
2.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包括作业场所的特殊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
3.职业禁忌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构成危险,这种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称为职业禁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由于职业禁忌必须通过健康检查来发现,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否则,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首先必须调离原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损害。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这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和治疗以及疗养等一系列措施。另外,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