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一般按以下程序: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简称“当事人”)提出诊断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资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接尘者应提交最近一次X线胸片和报告单;(6)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现场调查取证。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的资料。
4.诊断。参加诊断的职业卫生医师应当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照受理或现场取证的所有资料,进行分析,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提出诊断意见。实行集体诊断、集体签章的原则。
职业病病人待遇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包括:职业病医疗待遇;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伤残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的待遇包括: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对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对其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的,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在医治或康复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职业病病人依法应当享受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济南医院是济南市最早的职业病防治院,在历次重大急性化学中毒事故的抢救、诊断及治疗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该院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