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把改制企业注册登记关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山东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文件,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进行规范。
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贸厅、省体改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登记时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既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又要防止职工、债权人和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要以促进发展为目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鼓励和支持企业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一厂两制”、“分块改制”、“部分租赁”等多种改制路子。
《意见》规定,凡因股权转让或出售,申办私营企业或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并纳入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和管理范围;对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程序,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组建、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程序。对各种类型的改制企业,要针对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
另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时,不能简单地将注册资金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应在评估验资基础上,以企业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而新公司股东又不愿注资的,不能登记为公司;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整体改制时,验资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不仅要包括有形资产,还要包括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