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年薪可超职工20倍
记者日前从全省大公司大集团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关于加快山东省大企业集团经营国际化的意见》,山东省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实行重奖和股权激励。
对已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不再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集体协商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实施国有大企业集团效益与经营者挂钩,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中属于上市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股票期权试点;对年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且盈利水平逐年提高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可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5倍;年营业收入在200亿元以上且盈利水平逐年提高的,经营者年薪可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20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