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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老保险实行公示制度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从7月1日起,济南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实行公示制度。


    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职工个人据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企业应按职工上月的实发工资总额申报职工当月的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收入。职工个人上月(新招聘职工当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应按全市上年职工平均的60%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季度对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职工姓名、缴费起止时间、本期实发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以及代扣代缴金额等项内容。各季度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应晚于当季第三个月的15日,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天。同时,还应说明本期单位实际缴(欠)费金额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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